青海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追责。
根据实施细则,我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突出党政同责,强调终身追责,规定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工作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中,违背自然生态规律和科学发展要求,违反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我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还明晰了责任主体,细化了追责情形。针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出问题,确定了4类责任主体的32种具体责任追究情形,其中,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成员及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分别明确了9种追责情形。明确追责形式包括通报、诫勉等5种,追责启动程序为监管职责部门发现有追责情形的,必须按职权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按权限和程序追责;对因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查办案件等其他方式发现的追责情形,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提出处理建议;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责情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此外,我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强化结果运用,严格责任追究。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和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在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得评优,领导班子也不得评为优秀领导班子;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