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整治汽车销售“霸王条款”

时间:2014-03-19 08:53来源:亚心网 作者:于江艳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3月19日讯  据亚心网报道  (首席记者 于江艳)“车辆一经售出,任何问题均属售后服务范围,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车或换车”、“车辆交付时,因厂商或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致使车价上调或优惠幅度减少,卖方有权将车辆销售价相应上调”……针对此类汽车销售“霸王条款”和“霸王行为”,今年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将进行专项整治。
 
     3月18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工商局了解到,该局合同处、消保处、经检大队3个部门日前联合行动,在全市范围内“拉网式”检查乌鲁木齐市汽车销售企业,严查汽车销售中的指定保险、指定贷款银行、指定装潢美容等11种“霸王”违法行为。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介绍说,“霸王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使得买卖权利义务不对等。
 
 
随着乌鲁木齐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汽车服务类申诉也越来越多。亚心网记者 张万德 摄
 
     目前,市场上的汽车销售公司、汽车4S店均以《汽车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合同》、《汽车产品购销合同》、《汽车购销协议》、《汽车订购合约书》等形式,给消费者提供具有合同性质的条款内容,这些条款内容都是汽车销售企业预先拟定的。消费者拿到这些合同时,只需按照销售商的要求在关键空白处签字即可。这些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虽然方便销售、节约交易洽谈时间,但内容中“隐藏”着很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公正的规定,诸如“接到卖方交货通知3日内提货”、“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最终解释权归厂家”等“霸王条款”,消费者要是不耐着性子仔细读完合同,往往很难发现。
 
     在今年1月-2月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合同处先期开展的《汽车买卖合同》专项检查中,在乌鲁木齐市78家汽车(家用汽车)销售公司发现的问题  合同主要就表现在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据此已下发9份修改建议书,并立案3起。检查过程中还发现,大部分消费者买车时都不仔细查看合同内容,这也为汽车买卖纠纷埋下了隐患。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提示消费者,购车时应仔细查看格式合同条款,不仅要看清楚车价、交付日期,还要看清格式条款中是否有“概不”、“不予”、“不能”、“不退”等带有“不”字眼的条款,以免掉入“陷阱”。

http://news.iyaxin.com/content/2014-03/19/content_4490604.htm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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