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烤鸭店吃出蟑螂判赔
▲马先生的诊断证明写着“腹泻待查,急性胃肠炎?”薛女士被确诊为急性胃肠炎。医生建议两人全休三天
▲法院判决烤鸭店退还餐费,并赔偿两名食客医药费、交通费等
食客在笼屉内发现 随后出现腹泻等症状 法院认为店家服务有瑕疵 判决退还餐费并赔偿损失
马先生和薛女士在北京市胜利玉林烤鸭店第八分店用餐,吃了一半时烤鸭盘中惊现蟑螂。饭后,两人均出现腹痛、腹泻的症状,因此起诉店家要求赔偿餐费、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庭审期间,胜利玉林烤鸭店第八分店表示:该店是旗舰店经常接受检查,因此蟑螂不是烤鸭店的,而且“即使原告吃了不洁的食物也不可能在一个小时之内就产生腹痛”。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胜利玉林烤鸭店的服务确有瑕疵,判决其退还餐费,并赔偿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90.28元。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
原告陈述 烤鸭中吃出蟑螂交涉未果
2015年7月25日下午1点多,马先生、薛女士一行6人前往位于朝阳区南新园中路的胜利玉林烤鸭店第八分店用餐。按照两人的说法,在用餐过程中,烤鸭盘中出现一只蟑螂。他们随即叫来了餐厅领班,但与领班协商无果。之后,他们要求见更高级别的领导来解决这件事,领班给店长打电话,给的答复就是让等着。
他们回忆说,当时大概等了一个小时,由于没人接待,他们打了110。民警到场询问了情况后,也没能解决问题。
马先生和薛女士在诉状中称,在等待过程中,一行人中有人开始肚子痛,大家要求烤鸭店指派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就近的医院就医,但烤鸭店店长以服务员都在忙、没空为由不同意陪同,只表示如果身体不舒服,可以去任意一家医院检查。
从下午1点多,一直僵持到下午4点多。见事情解决不了,马先生一行人交了餐费348元后,开了发票,离开该店。
向消协举报无果起诉索赔
到家后,马先生和薛女士都开始肚子疼、腹泻,之后到北京市石景山医院急诊科就诊。石景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马先生为“腹泻待查、急性胃肠炎?”,薛女士为“急性胃肠炎”,两人均被建议休假3天。
次日,马先生和薛女士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但该部门经过一周的调查,仍未解决问题,建议拨打消费者举报投诉热线投诉。但两人称,这个电话总是忙线,打不通。
2015年8月18日,两人到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现场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告知,消协没有处罚权,建议找店家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天下午他们到胜利玉林烤鸭店第八分店要说法,但店家不但不同意赔偿,还怀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真实性。
2015年10月,马先生、薛女士将胜利玉林烤鸭店第八分店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赔偿马先生餐费348元、医药费60.94元、误工费1782.89元、交通费559.3元,共计2751.13元;赔偿薛女士医药费29.34元、误工费1782.89元,共计1812.23元。
两人在诉状中称,事情发生后,两人请病假、到各部门投诉、前往商家协商以及到法院起诉,频繁请假并自付交通费用,给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要求商家予以赔偿。
被告辩解 吃脏东西不会一小时内腹痛
庭审中,胜利玉林烤鸭店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原告所说的事实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对于马先生拿出的证据,胜利玉林烤鸭店认为诊断证明上写的“腹泻待查,急性胃肠炎?”不能证明马先生已经得了急性胃肠炎。
该店认为,“根据常识,如果是急性肠胃炎应该先检查大便或呕吐物,而不应该先验血。”该店还认为,从时间来判断,有人在等待处理时肚子痛,很可能是在烤鸭店吃饭前就已经吃了不干净食物。
该店质疑,根据马先生医疗手册中的记载,他是2015年7月25日晚上7点到石景山医院就诊,而薛女士的诊断证明和处方笺上显示的时间为这天的晚上7点15分,医院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出具诊断结果。该店还质疑,“即使原告吃了不洁的食物也不可能在一个小时之内就产生腹痛”。
不可能吃到一半才出现蟑螂
庭审中,胜利玉林烤鸭店表示,事发当天原告确实到烤鸭店用餐,也确实有蟑螂,但蟑螂不是烤鸭店的,这家店是旗舰店,经常接受各种检查,所以不会有蟑螂。
按照烤鸭店的说法,当时马先生一行6人每人都管店里要500元,而烤鸭店只同意给马先生和薛女士免单,双方僵持不下,报警后警察进行调解,仍无果。烤鸭店还认为,据原告陈述说,蟑螂是食物吃了一半以后才发现的,但如果是活蟑螂,不可能等原告吃了一半才出现。
对此,原告一方表示,蟑螂是在烤鸭饼和笼屉之间出现的,当时饭店的领班只同意换一份食物,但当时食物已经被吃了一半,所以大家没同意。原告一方还表示,其并没有向烤鸭店提出每人给500元,验血检查是医生建议的,诊断证明中写有问号,是因为当时血液检查结果还没出来,所以待查结果是问号。法庭上, 法官询问原告从烤鸭店离开后是否还吃过其他食物,两人均表示没有。
食客看到蟑螂高兴有违常理
针对原告提交的录音录像证据,胜利玉林烤鸭店进行了质证。该店认为,录音可以证实,饭店工作人员并没有说过同意为其报销医药费的话,只是说可以协商。
该店还指出了消费者的一个“毛病”:原告(马先生)在录音中说自己没有工作单位,但在开庭审理时又说自己有单位,要误工费,可见他不诚实。
对于录像,该店的质证意见是:蟑螂是活的,按照一般人的常识,假如就餐时真的有活的虫体,第一动作就是将其赶走或者弄死,而在原告提供的录像中,就餐人员见到蟑螂那种欣喜若狂的样子跃然于画面,有违常理、有违常态,可以证实蟑螂不应是在烤鸭饼中出现的。
法院判决 店家服务有瑕疵应退还餐费
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可以接受调解,但最终原被告双方还是没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
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原告到烤鸭店处就餐,烤鸭店作为餐饮企业,应当为原告提供清洁、卫生的食品和就餐环境。原告在就餐过程中发现食品内有蟑螂,烤鸭店的服务确实存在瑕疵,就马先生要求退还餐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就餐后,原告称腹泻、腹痛,并于当日就医诊断为急性肠胃炎,从现有证据和庭审陈述来看,两原告确实在烤鸭店用餐,也确实前往医院就诊并支付了相应费用,从时间上与就餐事实存在较大关联性,而且据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也可证明双方事后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因此,法院同意关于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对马先生的误工费请求,法院认为其未提供相应收入证明以及误工证明,因此不予支持;对于薛女士的误工费,法院酌定为500元。关于马先生主张的交通费,法院结合就诊时间、次数以及行程距离,酌定为100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2016年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胜利玉林烤鸭店第八分店退还马先生餐费348元,赔偿马先生医疗费60.94元,交通费100元;赔偿薛女士医疗费29.34元,误工费500元。
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