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受贿千万当庭认罪为"洗清"曾主动上缴百万

时间:2018-04-24 14:39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正义网 点击: 载入中...
 
  
  海南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明贵受贿1200多万元,经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该案近日公开宣判。刘明贵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服法。这都源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的扎实工作——每一笔受贿事实检察官都经过反复核实
  
  庭审现场
  
  检察办案人员认真审查案卷材料
  
  不久前,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对海南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明贵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80万元。该案涉案金额达1200多万元,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对每一笔受贿事实都反复核实,以扎实工作确保了办案质量。
  
  十年受贿千余万
  
  检察办案人员查明:刘明贵共计受贿人民币1085.7万元、港币130万元、美元1.5万元和一对价值7000元的花梨木椅,总计折合人民币1221万余元。
  
  案发时53岁的刘明贵出生在江西省南昌市,从1999年11月便坐上了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总经理的位子,后来又先后任海南省兴业聚酯公司总经理、海南钢铁公司总经理,2007年2月至2016年8月任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检察机关指控,刘明贵插手工程项目,收取大笔的好处费。他在受贿犯罪的历程中,捞到的第一笔50万元贿款,是在他2000年任职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期间发生的。
  
  2000年10月,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与广州市商业对外储运公司发生仓储租赁合同纠纷,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将广州市商业对外储运公司诉至广州市中级法院,委托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涵时代理该诉讼案件。最终,该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后,于2005年5月以调解方式结案,广州市商业对外储运公司赔付2000万元给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将胜诉标的30%即600万元作为代理费用支付给姜涵时所在律师事务所后,姜涵时将180万元介绍费付给了介绍人林享都。之后,林享都将50万元交由杨某转送给刘明贵作为感谢费。
  
  经检察办案人员查明:10年间,刘明贵共计受贿人民币1085.7万元、港币130万元、美元1.5万元和一对价值7000元的花梨木椅,总计折合人民币1221万余元。
  
  就在刘明贵凭权敛财,屡屡受贿得意忘形之际,2016年春节刚过,海南省纪委派出巡视组对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巡视。眼见巡视组成员整日查账,他痛苦地作出决定:与其坐等被查,不如先洗清自己。
  
  2016年5月30日一早,刘明贵向纪检监察机关坦白交代了组织上已掌握的其收受个体老板李铁钟送钱的违纪问题,为表示诚意,他将111万元违纪款上缴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2016年8月4日,海南省纪委决定对刘明贵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刘明贵到案后,坦白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其收受李铁钟等5人财物的违纪问题,并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收受姜涵时等人财物的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很快,海南省纪委将刘明贵涉嫌受贿犯罪线索移送海南省检察院。海南省检察院指定该院第一分院办理此案。2016年9月13日,刘明贵涉嫌受贿一案被立案侦查。同年9月30日,刘明贵被执行逮捕。
  
  固定证据追赃款
  
  随着检察办案人员取证、固证、核证工作紧锣密鼓进行,行贿人及证人相继到案,刘明贵受贿案的所有人证、物证、书证全部得以及时获取。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案涉案金额巨大:2005年7月,刘明贵任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期间,一次受贿50万元人民币;在海南省钢铁公司总经理任上,先后15次受贿人民币235.7万元、港币110万元、美元1.5万元和一对价值7000元的花梨木椅;2007年7月至2016年8月,刘明贵任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先后5次受贿人民币800万元、港币20万元。
  
  面对如此巨额受贿的贪官,办案人员心中明白,有供无证不能定罪,因为受贿案件中证据是定罪的关键,完整的证据链条才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为此,办案人员根据刘明贵的交代,在对每一笔受贿事实反复核实的基础上,迅速查找证人全面取证。
  
  随着侦查取证、固证、核证工作紧锣密鼓进行,行贿人及证人相继到案,刘明贵受贿案的所有人证、物证、书证全部得以及时获取。
  
  案卷显示,刘明贵被海南省纪委调查之前,通过其妻余某退缴111万元赃款,转入省纪委廉政账户。在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期间,刘明贵交代了自己的所犯罪行后,对其犯罪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表示悔罪,并动员他的妻子主动退赃,以求得到法律的宽恕。之后,其妻余某退缴了赃款180万元。
  
  两笔赃款合计291万元,那么其他赃款哪去了?多年的办案实践证明,衡量贿赂案件办理是否成功,赃款赃物的追缴是关键,是巩固办案成果、稳固全案证据链条的有力支撑。刘明贵这起受贿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追赃工作的难度是不言而喻的。为最大限度地追回赃款,办案人员再次提审刘明贵。
  
  检察办案人员开门见山地问:“前几次提审,你交代了受贿的事实,除去退出的291万元赃款外,你受贿的其他赃款哪去了?你要明白,退赃的多与少,与下一步法院的定罪量刑有直接的联系。”“在此前的交代中,我说过了工程队老板魏茂文曾经给我送了50万元,后来我没给搞到工程他又要回去了。除退缴的291万元外,我家里花费了不少,还有一些钱让李铁钟替我保管着。”“李铁钟替你保管了多少钱?”“大概有450万元。”对这笔钱,办案人员很快予以追缴。
  
  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刘明贵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均予承认,但对部分涉案钱款的性质进行了辩解,公诉人以扎实证据一一反驳。刘明贵当庭表示认罪服法,真心悔过,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2017年6月19日,刘明贵受贿案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14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刑事审判庭座无虚席,海南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及省审计厅工作人员、刘明贵的亲朋好友数百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刘明贵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均予承认,但对部分涉案钱款的性质进行了辩解。他辩称,有些人是在春节、中秋节前后送给他一些钱款,但这只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有些他负责的工程项目,即使对方不送钱财,他也会那样完成工作,并不是主动为对方谋取利益。
  
  对此,公诉人给予了反驳:刑法设立受贿罪的初衷就是为确保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作为公司领导,刘明贵在工程承建等重大事项上手握大权、行贿人正是看中他手中的权力才会去行贿。“为民办事没错,但是收钱就是一种权钱交易。正常的人情往来会一下送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吗?送钱的都是从事建设开发的老板,他们给公职人员送礼为的就是得到关照,这不是受贿又是什么?”
  
  庭审中,刘明贵还辩解“其所收魏茂文的50万元已于2008年交代李铁钟退还给魏茂文了,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公诉人认为,该宗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行受贿双方对于受贿时间、地点、金额、送钱事由等情况的交代内容相吻合。相关书证材料证实,行贿人魏茂文谋取利益请托事项客观存在,其送钱是看中刘明贵的职权以便日后承揽工程项目得到刘明贵的关照,帮其谋取利益,是一种权钱交易,应以受贿性质认定。
  
  针对被告人刘明贵辩护人在案发前已将50万元退回行贿人,能否认定为“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情形的疑问,公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情形,不能单纯考量时间问题,更重要的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受贿故意的判断。经审查,刘明贵的退款行为是在其收受他人贿赂后发生的行为,其2007年收受款项时没有任何拒收的意思表示,至退款前没有任何退还的言行,亦不存在阻却其退还的事由,其收受他人钱款时主观上有接受和非法占有请托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既遂。其退款的原因并不具有主动性,从其退款的时间看,虽然供证关于退款的时间说法不一,但不影响对其退款是受贿既遂事后退赃行为的判断,不影响对其受贿罪认定。
  
  在检察机关全面确凿的证据面前,刘明贵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服法,真心悔过,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针对被告人刘明贵提出,是他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的请求,法庭认为,被告人刘明贵到案前,其收受李铁钟等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已被办案机关掌握。刘明贵到案后,只是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姜涵时等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对刘明贵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坦白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
  
  针对被告人刘明贵的辩护人提出刘明贵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请求对刘明贵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人刘明贵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085.7万元、港币130万元、美元1.5万元和价值7000元的花梨木椅一对,总计折合人民币1221.3759万元,刘明贵已退赃款741万元。据此,法庭采纳了对刘明贵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明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1085.7万元、港币130万元、美元1.5万元,折合成人民币,扣除已退出的赃款741万元,尚差429.6759万元未退出,依法应继续追缴。行贿人魏茂文向被告人刘明贵行贿赃款50万元,由于被告人刘明贵已退还魏茂文,此赃款应向魏茂文追缴。行贿人蔡一嘉向被告人刘明贵行贿价值7000元的花梨木椅子一对,被告人刘明贵已退还行贿人蔡一嘉,蔡一嘉将该对花梨木椅子出售,得款1.5万元,其超出7000元部分属于孳息,应连同赃款本身7000元一并追缴。
  
  2017年12月1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刘明贵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80万元。
  
  公诉人说案
  
  腐败大案多发生在工程项目建设、国土、房管等重点领域、关键岗位,这些地方权力过于集中,成为腐败多发易发重灾区。在查办的国企高管腐败案件中,受贿罪是国企人员触犯频率最高的罪名。贿赂犯罪侵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巨额贿赂犯罪的多发,严重毒害了社会风气。
  
  我们发现涉案人员普遍抱有对受贿犯罪的侥幸心理。有的认为自己帮行贿人谋取了利益,行贿人是出于感谢而主动行贿;有的认为好朋友、好哥们儿逢年过节送钱是人情往来,收起来心安理得。就国企高管而言,与之经常打交道的大多是从事工程、房产开发的“大老板”,由于涉案人员手握实权,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这些“大老板”往往千方百计投其所好,请吃喝、请娱乐,借节日之机大肆行贿。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不是个人谋取私利的资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能置人于死地。(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检察官韩俊)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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