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违规参股企业构成犯罪不适用缓刑

时间:2012-01-10 15:59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最高法发布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规定,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法出台意见进一步明确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责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责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案人员往往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而且事故原因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又有间接原因,原因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又存在差异,如何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区分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意见指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对于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最高法意见明确危害生产安全犯罪14种从严惩处情形
 

    公务员违规参股企业构成犯罪不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14种情形应予从严惩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这14种情形是:1、非法、违法生产的;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7、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8、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9、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10、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1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12、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1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14、数罪并罚的。
 

    四年全国8118人因危害生产安全获刑
 

    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8118人,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其中,2008年共审结1591件,生效判决人数2048人;2009年共审结1525件,生效判决人数1948人;2010年共审结1506件,生效判决人数2059人;2011年1月至11月审结1481件,生效判决人数2063人。这是记者今天上午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据介绍,“十一五”期间,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减少约1万人。当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非法、违法生产,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上升。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好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对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有着积极意义。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司法,加强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以及相关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依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周斌)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四部门:依法严惩疫情期间七类涉医违法犯罪
  • 2020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即将开始
  • 香港警方拘捕多名涉嫌参与近期暴力犯罪活动的人员
  • 最高检:今年前6月全国共批准和决定逮捕涉黑恶犯罪12345件
  • “倾力奉献,人生就不平凡”(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 让小窗口紧贴大市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