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买赠过期产品 商家十倍赔偿

时间:2012-03-09 10:16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范海瑞 点击: 载入中...
   “您好,这里是晨报热线,正在帮您转接,请稍等……” 昨日上午10时,本报96555新闻热线接听室迎来了一批“面对面热线维权行动”嘉宾——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副局长于永军、消保科科长潘霞、食品科科长汪军、12315指挥中心主任方凤敏、区消协负责人王永生等集体做客本报,接听热线。

  而在热线接听室外,城关工商市场巡查大队根据现场热线接到的线索,火速出动,成功实现场内场外联动,查处了4家假冒名牌电器销售商家。90分钟的嘉宾热线时间里,共接待了市民咨询投诉80余条。

  买东西不索要发票  出现纠纷工商难办

  市民王先生打进热线反映,他在雁滩商贸城花了190元购买了一台“海鸥牌”压面机,刚用不久就坏了,但是联系商家退换时,商家却不给退换。于永军经过进一步询问发现,王先生在购买压面机时, 没有向商家索要发票,很难维权。于永军告诉王先生,以后购买商品一定记得索要发票,以便日后维权。如果没有发票,当买卖双方出现纠纷、工商部门介入查处时,好多商家会抵赖并非其售出产品,因为缺乏证据,工商执法人员也没有办法。

  商家买赠过期产品  应予顾客十倍赔偿

  市民徐女士举报说曾在兰州盐场路某超市购买了5杯酸奶,并额外获得1杯相同产品赠品,回家饮用时却发现,额外赠送的一杯酸奶已经过期,这让徐女士很郁闷。

  正在接听热线的食品安全科科长汪军告诉徐女士,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是不允许出售的。工商部门要求,超市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应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超市将过期食品以赠品方式与正品捆绑销售,损害了徐女士的利益,商家应予以徐女士10倍赔偿。

  购买和办理预付费卡  看清适用范围很重要

  消费者石女士投诉说,去年她花费3万元在一家养颜会所办理了一张终身美容卡,但是办卡之后,她才发现自己接受的服务并不是商家之前承诺的美容服务,而且其中还包含了各种名目的频繁的交费,她多次要求终止服务、退回余款,但商家总以种种理由推托拒绝。消保科科长潘霞告诉石女士,她可以与会所所在地的工商所联系,请求工商所工作人员帮助协调,如果情况属实,可以要求退还剩余金额。

  潘霞提醒市民,特别是女性朋友,预付费消费方式虽有便利、优惠的一面,但亦有其弊端,消费者应理性对待,购买预付费消费卡前,要弄清楚其适用范围和功能、退款条件等,不要相信商家的口头承诺,要形成书面文字以便日后维权。

  订金与定金概念要分清  单方面毁约订金仍可退

  市民左先生打进热线反映说,他在某房屋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85平方米、售价为60万元的住房,按照中介公司要求缴纳了2万元的订金后发现该住房并没有产权证,仅有居住权,于是他要求该房屋中介公司退还所交的2万元订金,但是该中介公司却一直拖着,至今没有退还。城关区消协负责人王永生告诉左先生,退还订金是合理合法的,如果中介公司坚持不退的话,可以找当地工商所求助。

  王永生提醒市民,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力;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