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不能让“花钱买刑”合法化

时间:2012-09-27 15:07来源:千龙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刑诉法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必须防止一些有钱有势的人与公安人员、司法人员联手操作,将“花钱买刑”交易“做”成符合相应条件的刑事和解,必须防止“花钱买刑”潜规则假借刑事和解制度合法化。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使争议多年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上有了正式“名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透露,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预计将于今年12月出台,其中对刑事和解程序有专章规定。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体现宽严相济政策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多元化解决纠纷、缓和矛盾的一种司法手段,对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平衡加害人、被害人和国家三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从新《刑事诉讼法》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到年底出台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刑事和解作为刑诉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将成为一种不那么“特别”的司法实践。

  虽然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定(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是人们仍然担心,如果司法机关对法定标准执行不严,或者受到某些案外因素的特殊影响,刑事和解很可能变成“花钱买刑”的不正当交易。

  在当前的国情条件下,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实际上,一段时间以来,“花钱买刑”在一些地方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潜规则,一些有钱有势的人触犯了刑律,原本应当受到严重的刑事处罚,但他们通过公安人员或司法人员向被害人“做工作”,施加有形无形的压力,迫使被害人接受加害人提出的和解条件(多为花钱赔偿损失),最终达到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目的。现在,刑诉法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必须防止一些有钱有势的刑事加害人与公安人员、司法人员联手操作,将“花钱买刑”交易“做”成符合相应条件的刑事和解,必须防止“花钱买刑”这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的潜规则,摇身一变成为堂而皇之的司法行为。

  之所以担心“花钱买刑”交易被“做”成符合相应条件的刑事和解,是因为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害人,很难抵御公安人员、司法人员“做工作”的压力,他们如果被公安人员、司法人员反反复复晓之以“理”、慑之以“法”,即便原本多有不愿,往往也会变成“自愿”,最终接受加害人提出的和解条件。所以,要防止“花钱买刑”被“做”成刑事和解,或者说要防止刑事和解让“花钱买刑”潜规则合法化,最关键的环节是要严禁刑事加害人向公安人员、司法人员“做工作”(他们的一部分钱就是花在这里),进而严禁公安人员、司法人员向被害人“做工作”,防止由此产生不正当交易。

  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刑事和解本身也是司法调解的一种形式,但司法调解不能成为替刑事加害人向被害人“做工作”的工具,不能变成对被害人的强制和胁迫。只有加害人和被害人在不受外来干预的情况下,经由法定程序,通过正当的协商、博弈达成自愿和解,才是真正出于双方真实意愿的和解,也才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和解。

  为防止“花钱买刑”潜规则借刑事和解制度合法化,不但司法机关要严格审查当事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对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人大机关、有关监督部门、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也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最大限度地保证刑事和解案件的程序合法与实体正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潘洪其)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小费合法化将带来旅游新变化
  • 鼓吹毒品合法化比毒品更有害
  • 温州成试验区,民间金融合法化起航
  • 艺术品拍卖不能让欺诈“合法化”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