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征税20%已存在20年 始终未变

时间:2013-03-12 08:39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孙维晨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二手房交易征税20%”的国家思路



  一个“税”字,让太多的人开始惊慌失措。


  3月1日发布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国五条”细则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征税。


  四家房地产上市企业龙头股票相继跌停;而各大城市的存量房交易中心,恐慌气氛弥漫于人潮拥挤的夹缝中,有的交易中心甚至通宵运营以满足不断涌入的过户人群;四处泛起的流言、预测,各路人马的分析批判……整个市场被突如其来的“征税20%”搅成了一锅粥。


  “征税20%”,真的是横空出世吗?


  “征税20%”的规定已存在了20年


  “国五条”细则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依法”二字,从何而来?


  1994年,国家将3部旧版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修改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个人所得税法条款显示,“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其第五条第五款解释称:“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1994年到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经过6次修订,但包括上述条款在内的重要内容并未出现过变更。因此,如果从1993年算起,“二手房交易要缴纳20%的个税”的规定已经存在了20年。


  2006年7月,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税,是1994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基本规定。1999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税的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惠政策,但是,基本政策始终未变。


  记者查询后得知,上述1999年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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