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公积金岂能“清退”了事

时间:2013-06-03 20:17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邓海建 点击: 载入中...

  6月1日,记者从吉林省延边州政府了解到,经核查,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名高管共超额缴纳公积金233.83万元,目前已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个人账户退还给烟草公司,其他超缴人员的清退工作正在进行中。(6月2日《南方日报》)


  连日来,天价公积金事件引发社会热议。据报道,新华社记者多次奔赴延吉进行采访,阻力重重,无论是该公司还是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以“相关负责人出差或不在”为由拒绝答复。在这样的背景下,迟到的“清退”很难说是不得已的敷衍塞责,还是罚酒三杯的点到为止。公众的声音也很简单:发现了,就“清退”;要是没发现,就成了正当利益。违规成本岂不是可以忽略不计?传说中的“有权必有责”呢?


  这些诘问自然都铿锵有力,然而在天价公积金上,我们最应当纠偏的不是失公允的“暴脾气”,而是对高额公积金性质的认识。天价公积金,真的仅仅是“高福利”而已?一方面,从个税来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在一万元以上的,除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责。《刑法》则规定,偷逃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天价公积金,既然是“超额”缴纳,说明已经构成偷逃税款的事实,“清退”能抵消涉嫌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该企业巨额公积金问题,不仅涉嫌偷税漏税,更涉嫌瓜分国有财产。这种变相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自然人以单位名义为个人牟利的特性,且数额巨大,符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定义及适用解释,亟须追究涉事人员的相关刑责。“清退”,连个好态度都算不上。


  公积金政策也许是到了需要转身的时刻,国资监管也许是到了该整肃“笼子”的时刻,但面对涉嫌偷逃税款、侵吞国资的恶劣事实,“清退”不该是最后的罚单。


  (邓海建)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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