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时间:2013-08-27 21:10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日前,兰州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本着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适用管理,不仅明确了价格调节基金适用范围,并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进一步增强了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
 
  依据规定,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应保障市人民政府调控全市价格总水平的需要,重点确保粮、油、肉、菜等基本生活必须品的储备,支持市场、冷链物流等重大项目的建设。同时,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诱发的市场价格波动,每年按市级当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20%划转建立价格调节基金风险准备金,并实行上限管理,上限暂定为3000万元,达到后不再提取。
 
  《暂行办法》明确的价格调节基金适用范围是:为平抑粮、油、肉、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对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影响严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况。
 
  根据介绍,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五年内不再批准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挤占、截留、坐支、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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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兰州市政府出台了《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规定(试行)》,对维持兰州市基本生活必须品价格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有力的上位法、征收力度不足等原因,征收工作举步为艰,2007年—2010年,每年征收额仅百万元,无法满足政府对市场价格调控的需要。
 
  2011年11月,省政府《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并于2012年1月自起正式施行。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也随之于2012年3月正式全面开征。当年兰州市地税部门共代征价格调节基金9332万元,其中市级3733万元;2013年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计划为10000万元,将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更多内容请关注大西北网:http://www.dxbei.com/)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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