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融资担保机构注册金须1亿

时间:2013-11-17 20:58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孙雅彬 点击: 载入中...
  《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申报工作指引》元旦起实施——
 
  大西北网11月18日讯 记者从省工信委获悉,新修订的《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申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日前下发,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新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兰州市注册资本需不低于1亿元,其余市州及县(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须为自有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必须要有固定的,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新修订《指引》明确了我省新设立融资担保机构需要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或出资人,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省外股东或出资人控股时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70%以上),且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为法人;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具备3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公司制担保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5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或从事相关工作8年以上。
 
  据了解,我省新设立担保机构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公司章程、公司制担保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验资账户查询授权书、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与申请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指引》规定,新设立的担保公司2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一次性转让不得超过50%,股权转让间隔不得少于1年。除股权转让以外的其他变更间隔不得少于1年。
 
  我省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申请终止: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担保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的;担保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指引》还明确了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时限。拟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担保机构,需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工信委提出申请;省直部门及省属国有大型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工信委提出申请。省工信委在收到申请材料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省工信委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更多内容请点击大西北网http://www.dxbei.com/n/chengshi/)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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