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2月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昨日记者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庆阳市镇原县原地方税务局局长郭某因挪用公款罪终审获刑1年3个月。而据检察机关指控,郭某挪用的3万元公款用在了赌桌上。郭某原为庆阳镇原县地方税务局局长,2012年9月5日因挪用公款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被庆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经指定该案一审由庆阳市合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8日晚8时许,郭某在其办公室与单位职工刘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打麻将时,电话通知单位出纳贾某给其送公款1万元,用于赌博活动。2012年5月24日晚,郭某与单位职工刘某某、孙某及其他单位人员路某在镇原县宾馆棋牌室打麻将时,让出纳贾某给其送来公款1万元,用于赌博活动。2012年6月5日,郭某与他人在镇原县宾馆棋牌室打麻将时,通知贾某送来公款1万元,用于赌博活动。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从镇原县地方税务局挪用公款3万元均用于赌博活动。对此郭某在法庭上辩称,其前两次挪用的2万元并未用于非法活动,且距离案发不足3个月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从轻判处。2013年8月30日合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据了解,合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郭某挪用公款罪的事实除了3万元用于赌资外,还有15万元用于为一起案件疏通关系。同时合水县检察院公诉指控郭某涉嫌贪污罪,系郭某将单位购买的一套价值2.98万元的邮票据为己有。合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郭某涉嫌挪用公款15万元,及将单位出资购买的一套2.98万元邮票据为己有涉嫌贪污罪,因缺乏足够证据指控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后,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法院判决量刑畸轻,重罪轻判为由提起抗诉。被告人郭某亦提起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认为,抗诉机关指控郭某挪用公款15万元及贪污2.98万元邮票,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其抗诉意见不予支持;上诉人郭某关于2012年5月24日、6月5日两次挪用的2万元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上诉理由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2013年11月13日,庆阳市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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