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统计局官方微信“统计微讯”发文,回应网友对此前发布的“城镇高收入组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6万元”的疑义。统计微讯解读文章指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代表家庭中就业者和未就业者的综合平均收入水平,不是就业者的平均收入。以三口之家为例,按照高收入组标准计算,全家可支配收入约17万元(3×56389元),家庭中2人就业,就业者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8.5万元。
人们纷纷“吐槽”被高收入,恰恰呈现了当下社会对高收入标准理解的混乱,民众和一些政府部门之间观念存在巨大的落差。
由于国家统计局使用的可支配收入指标,是指从总收入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等内容后,可直接用于家庭消费或储蓄的那部分收入。所以,按照统计部门的这一算法,8.5万元就是每个人能拿到手的钱,相当于每月拿7083元。很显然,这个收入水准仍然说不上很高,尤其是在北上广等大城市而言,也就是算中产而已。而且,这个数甚至还达不到个人所得税法定义的高收入标准。
自从2011年9月开始,个税起征点调整到了3500元,实现7级超额累进税率。众所周知,第二档个税税率为10%、第三档个税税率就到了20%,这和中了大奖等意外所得的税率相同。所以,尽管税务部门要求高收入人群个税申报的起点是年收入12万元,但是,严格来说,从第三档税率开始就可以看作是富人税了。而第二档征税的顶点和第三档税率的起点就是,应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所以,如果你每月税后能拿到8000元,肯定已经缴上了富人税,就算是不折不扣的高收入人群了。
所以,在上一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时候,舆论就普遍质疑,对高收入的标准制定过低,导致不少中产“被高收入”,个税法修改反而令部分中产利益受损。显然,国家统计局的这一数据又拉低了高收入群体的标准。人们不可能不为此担心,为此焦虑。
当然,统计部门的高收入标准或许有其统计学的价值,但是,无论怎样的统计结果和数据,都应该是实际生活的客观反映,应该和人们对生活的实际感受与认知保持一致,不能差别过大。你在城市中苦哈哈为生计求索,开不起车、买不起房,却又被政府部门贴上高收入的标签,叫谁摊上都不能接受。
所以,不能不说,有一种脱离实际叫“被高收入”。民众最不乐意看到的一种情境就是,用平均数字抹消收入差距,把穷人变成中产,把中产说成富豪。中国国情差别极大,把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和甘肃、青海等地一平均,得出的平均数,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反而带来数据失真,这样的人均统计已经落后于实际,也不科学,还是少搞为好。
无论是统计还是税制,我们的高收入标准过低,最终造成的实际后果,只能是误伤中产。中产阶层福利因此缺乏足够的保障,甚至权利受到抑制,这对于形成稳定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恐怕非常不利。□于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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