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今日起实施

时间:2014-03-14 19:24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永隆 点击: 载入中...
  网购7天内可无条件退货
 
  大西北网讯 3月15日起,全国人大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新《消法》的有关内容,以及2013年度开展消保维权的工作情况,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其寿就有关情况进行介绍,新修改的《消法》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网络购物可7天内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网络购物可7天内无理由退货
 
  新修改的《消法》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网络购物可7天内无理由退货,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和原则规范;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耐用消费品举证责任倒置、网络经营者连带责任等;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等。
 
  陈其寿表示,这些新规定,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能,扩大消费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社会诚信。新《消法》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各级消协组织的监督作用,要求行政部门抽查检验市场商品和服务质量,规定了处理投诉和答复投诉期限,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化消费维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拓展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和维权的空间与手段。
 
  针对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以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是不是所有的网购商品都可以无理由退货?这个“7日”从哪天开始算?怎么算?这一现实问题,陈其寿表示,并不全是所有的网购商品都可以无理由退货有些商品除外,比如消费者订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陈其寿介绍,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中的“七日”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的第二天开始算起,遇到节假日,顺延一天。如果是9月30日收到的商品,10月1日是第一日,10月7日是第七天,因为是节假日,退货可以顺延到10月8日。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
 
  陈其寿表示,2013年,全省工商系统对流通领域家用电器、儿童服装等商品质量抽检510个批次;查处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591件,服务消费侵权案件1359件,处理消费申诉案件9406件,为广大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47余万元。
 
  就虚假广告或者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情况,新修改的《消法》第45条明确规定,组织和个人在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陈其寿表示,简单地说,就是你代言的产品处问题了你要负责。对于虚假宣传,也不是“一赔了之”“罚款了事”。消法规定,除了赔与罚,将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就酒店收取包厢最低消费、开瓶费、不允许自带酒水等等,目前在社会上还有不少。新修改的《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陈其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12日在回复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有欺诈行为按照三倍增加赔偿
 
  陈其寿介绍,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第一是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第二是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第三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第四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第五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修改的《消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陈其寿认为,这样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要担责。“举证责任倒置”是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这也是此次消法修改的亮点。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举例:消费者小李在电器商场花400元钱购买了一台标有某名牌商标的电磁炉,回家后仅用了两次电磁炉就因电路烧坏,再也无法正常使用。后经该品牌销售专柜证实,小李所购买的电磁炉是假冒商品。小李向商家提出索赔。按照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小李可得到400元的退货费加1200元的赔偿金,共1600元。如果消费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应该为五百元。(更多内容请点击大西北网http://www.dxbei.com)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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