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9月起试行6年内非营运轿车免检

时间:2014-06-18 13:59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我省9月试行6年内的非营运轿车免检

  车辆远程查验、远程核发合格标志将在年内实现

  大西北网6月18日讯 据兰州晨报讯报道:6月17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为破解车检难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机动车检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交警总队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检验工作。其中,检验机构车辆远程查验、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都将在年内实现。

  严禁政府部门经办检验机构

  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的规定。9月30日前,各级公安、质监部门要联合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9月,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将联合对各地清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其中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月1日起,对不符合《意见》要求的检验机构一律不予办理检验资格许可,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的检验机构一律停止检验工作,不得对外出具检验报告。

  同时,简化检验机构资格许可流程,严禁设置、增加各种附加条件,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再缩短三分之一。对省内各级公安、质监部门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置的检验机构在转制调整等过程中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简化相应手续,实行即报即办,为申请人提供快捷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对各级工作人员在办理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过程中的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55家检验机构实现检验业务联网监控

  交警总队要求,各地要尽快完成检验机构联网工作,进一步完善检验监管平台的应用。目前,我省55家检验机构已经实现检验业务联网监控和车辆远程查验、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剩余5家已经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许可的检验机构,经审核符合《甘肃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的,各市(州)公安交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公安厅交管局申请列入机动车登记系统承检单位目录,省公安厅交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对申请列入承检单位目录的检验机构,各级公安交管部门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或拖延不办。各市(州)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检验机构监管平台和监控中心,6月底前,将检验机构监管、检验业务审核工作统一归入监控中心管理,监控中心业务审核工作必须由公安交管部门民警和工作人员担任,对现有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尽快进行补充和更换。各监控中心要按照《甘肃省安检机构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工作规定》明确的流程和要求,加强对检验机构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车辆照片、资料凭证的审核监测,每月汇总监测分析情况,通报市(州)质监部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验监管软件下发后,省公安厅交管局将适时组织软件安装和系统升级,确保2015年5月1日前全省统一应用。

  严惩车辆管理所民警与非法中介勾结

  省交警总队要求各地要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严格重中型货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版、轮胎磨损状况等项目检验,严格大中型客车限速装置、动态监控装置、安全带、应急出口、轮胎等项目检验,增强检验技术把关,从源头预防交通事故。要提高大中型汽车检验的专业化水平,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大中型汽车检测线应配置使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检测设备要定期组织计量检定或校准。

  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机动车,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安检机构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工作规定》中明确的工作职责,加强对辖区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检验机构有《意见》所列6项违规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的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要严厉打击检验机构及周边非法中介,从重处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对车辆管理所民警与非法中介勾结,违规办理业务的给予纪律处分,调离车辆管理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月试行6年以内非营运轿车免检制度

  交警总队要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提出的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其他新出厂的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免于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要求。同时,落实省内机动车异地检验便民措施,对本辖区机动车检验和外辖区异地检验车辆,不得以区域、县市区划分检验机构或者强制指定检验机构,由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选择。各市(州)公安交管部门要检查督促辖区内具备2条(含)以上检测线的检验机构认真开展电话预约检车业务,做好互联网“网上车管所”受理预约检车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自2014年9月1日起,全省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公安车管部门等具备条件的场所要设置核发检验标志窗口,方便群众办理免检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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