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将立法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管理:黑车运营最高罚款3万元

时间:2014-08-29 17:10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记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8月29日讯 近日,召开的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按照该条例,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俗称“黑车”),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车辆号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起步于1984年,当年运营的出租汽车为200多辆。经过30年的发展,目前我市营运出租汽车为7452辆,出租汽车企业25户,全行业现有从业人员近2万多人,日均营运额达300万元以上,全年产值逾10亿元,年上缴国家税金2500余万元。然而,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我省都没有出台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执法的依据是1999年12月16日颁布实施的《兰州市小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该办法执行15年以来,随着出租车规模的不断增大,营运模式的改变,以及新时期“电召”等业务的介入,已经与管理和发展需求不相适应。而且,现有出租汽车驾驶员流动性大、从业人员不稳定,亟需通过立法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管理、业务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加之近年来“黑车”营运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客运市场,原有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足以对非法营运行为产生震慑。因此,亟需通过立法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维护合法的营运秩序。
  
  据相关人士介绍,新立法将理顺公共出租汽车发展规划问题、经营权问题、长期动态监管机制问题、企业和驾驶员的关系问题、营运方和乘客之间规范服务的问题,以及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问题。
  
  按照《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新增运力投放计划将更加明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出租汽车更新继续使用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模式,经营期限和有偿使用费由市政府核审确定。《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还引进了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将出租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经营、车辆更新、新增运力的重要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而擅自转让经营权、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租车停运等行为,将被取消其经营权。
  
  有序的管理和规范化的服务是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为此,《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对服务质量、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如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计价器、标志灯等设施完善,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车”,车内不准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等。同时,《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也明确了驾驶人合理拒载的事项,如无陪伴的醉酒者、车内吸烟劝阻无效者、携带宠物者等。
  
  打击“黑车”也是《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制定的重点。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黑车”呈逐年增多的趋势。2011年共查处了2160辆,2012年1—9月份就查处了1965辆,2012年10月至2013年年底共查处了近6000辆,“黑车”的营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客运秩序。而我市对“黑车”的行政处罚,一直按照《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即“没收非法收入,并处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按照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较轻、手段单一,不足以对非法营运行为产生震慑。对此,《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对“黑车”加大了处罚力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车辆号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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