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出台安全生产实施意见:街道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时间:2014-09-10 17:51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记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9月11日讯 为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兰州市委、市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为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兰州市将从建立健全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监督检查体系、教育培训体系、应急救援体系、考核问责体系等5大方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中,按要求各县区要以每年不少于1万元的标准,为乡镇(街道)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同时,乡镇(街道)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为乡镇(街道)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方面,各级党委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据要求,要将综治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纳入平安建设的工作体系,将安全生产作为各单位综治考核的重要内容。其次,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再次,夯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基础,乡镇(街道)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相对集中的社区(村)也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县区要以每年不少于1万元的标准,为乡镇(街道)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此外,2014年底,全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要实现三级标准化达标;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实现达标;所有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达标。2015年底,全市各类企业要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在教育培训体系方面,各级安委会要会同组织部门、党校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将安全培训作为领导干部任职上岗前的必修课;要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对各县区、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对不重视、不安排、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通报,并扣减目标考核相应分值。
  
  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
  
  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体系方面,兰州市作为国家确定的52个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示范地区之一,构建“企业自查自纠、监督部门定期回访、政府挂牌督办、执法督促整改”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大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实现工作量化考核和动态管理。
  
  同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预案未经评审、备案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再次,构建以政府专门救援队伍为主,依托企业和社会专业救援力量为辅的救援力量格局;按照加强物资储备,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要求,做好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工作,灵活运用依法征用和适当补偿相结合的机制,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用或储备的,可用于救援的装备、设备,采取预订预约等形式,登记管理,以供紧急调用。
  
  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在考核问责方面,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突破年度总体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一般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照规定,被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的县区党委、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不得提拔任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或省市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所在县区党委、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凡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安排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对其集团公司及二级厂矿领导班子要按一定比例扣减年薪,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一律先免职后查处,并按规定严格执行“终身禁入”。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督。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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