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热用户按性质分四类计费 今年供热调价方案尚未确定

时间:2014-10-23 18:1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师向东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兰州晨报96555“问暖”热线开通首日,不少市民咨询收费政策
  
  四类供暖价,计费标准各有不同
  
  大西北网10月23日讯
今冬供暖期的脚步日渐临近。10月22日起,兰州晨报再度开通96555“问暖”热线和微博微信、邮箱及掌上兰州平台,引起市民的强烈关注。当日,不少市民打进热线,咨询和反映各类用热问题,其中不少市民提出了诸如“同一家供热站供热,为何商铺暖气费比居民高?”“楼道内没有供暖,暖气费却按照公摊面积收取”等问题。就此,记者走访供热部门,详细解读目前兰州市的各类供暖方式以及不同的收费政策和价格。
  
  兰州市现有三种供热方式
  
  目前兰州市供热方式主要分为集中供热、分户计量供热和天然气壁挂炉,其中大多数居民均采用集中供热的方式,集中供热的热源单位主要为三大热电联产发电企业和大大小小的供热站。同时,根据燃料的不同,城市供热又分为燃煤供热和燃气供热,其中三大热电联产企业以及红山热力中心等大型热源厂均属于燃煤供热;分散在城区各处的普通供热站,则绝大多数采用天然气锅炉。另外,兰州主城区也有一部分小区采用天然气壁挂炉的取暖方式,而分户计量供热的小区,其热源基本从供热站接入。
  
  热用户按性质分四类计费
  
  今年以来,兰州市启动《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修订工作,但最终的《条例》尚未出台施行。根据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兰州市热用费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热用费价格及其成本构成和热用户分类计费办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热用户根据使用性质分四类计费,第一类为住宅,第二类为办公、教学、医院,第三类为宾馆、饭店、招待所,第四类为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车间。《办法》同时明确,非热计量用户以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向供热单位交费,热计量用户按照实际用量向供热单位交费。
  
  另外,记者从甘肃昆仑燃气公司了解到,壁挂炉用户的冬季取暖购气从11月1日起与供暖期同步开始,每户每月最高限购1500立方米,价格与普通民用天然气一致,均为1.7元/立方米。
  
  今年供热调价方案尚未确定
  
  2012年之前,兰州市居民住宅燃煤供热价格为4.20元,当年8月兰州市召开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拟定居民住宅燃煤供热价格由4.20元/月·平方米提高到5.40元/月·平方米,或提高到5.10元/月·平方米;居民住宅燃气供热价格由3.30元/月·平方米提高到4.60元/月·平方米,或提高到4.30元/月·平方米。
  
  由于多数听证人员反对,考虑到市民经济承受能力,此次热价调整最终确定的方案是,燃煤供热价格由4.2元/月·平方米,调整为5元/月·平方米;燃气供热价格由3.3元/月·平方米,调整为4.2元/月·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也将相应上调。
  
  2014年10月10日,兰州市举行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此次调整也有两套方案,方案一为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由4.2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5.40元/月·平方米,上调1.20元,调整幅度为28.57%,与成本差价0.47元;方案二为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由4.2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5.60元/月·平方米,上调1.40元,调整幅度为33.33%,与成本差价0.27元。
  
  在当日的听证会上,到场的16名听证代表中,仅1人反对调价,其余15人同意调价,但建议对调价方案做适当修改;4人赞同调价方案二;8人赞同调价方案一。从听证会的情况来看,居民住宅燃气供热价格调整几成定局,但具体的调价方案目前仍未出台。
  
  记者从兰州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了解到,此次燃气热价调整后,分户计量热价也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案最快可在本月27日出炉。
  
  相关链接
  
  四类用户供热收费标准

  
  ●集中供暖标准燃煤供热价格(2012年听证会确定)
  
  第一类:居民住宅5.00元/月·平方米;
  
  第二类:办公、教学、医院7.00元/月·平方米;
  
  第三类:宾馆、饭店8.2元/月·平方米;
  
  第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9.2元/月·平方米。
  
  ●集中供暖标准燃气供热价格(二、三、四类热价于2013年听证会确定)
  
  第一类:居民住宅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已召开,调价方案尚未确定;
  
  第二类:办公、教学、医院7.8元/月·平方米;
  
  第三类:宾馆、饭店9.2元/月·平方米;
  
  第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10.7元/月·平方米。
  
  ●分户计量供热收费标准
  
  2010年11月1日,兰州市物价局公布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规定供热计量热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建筑面积,计量热费=用户热计量的耗热量×计量热价×热量的调整系数。基本热价=面积热标准(元/平方米·月)×基本热价折算比例(当前比例为30%)×供热月数;计量热价=面积热标准(元/平方米·月)×(1-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每平方米年耗热量。而据此计算方法确定的具体热价标准为,居民计量热价为31.5元/百万千焦,单位计量热价为37.8元/百万千焦。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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