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农民因爆炸案入狱6年后被无罪释放
大西北网10月28日讯 2008年2月22日,在酒泉市阿克塞县县长家门口发生一起爆炸案,敦煌农民张彦国、谢克雄因爆炸罪经过两级法院4次审理,二人被判刑。但经两人的家属6年多的申诉后,今年10月24日被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无罪释放。
县长家门口发生爆炸案
两农民被判刑
2008年2月22日凌晨4时许,阿克塞县民主区11号住宅楼二单元二楼楼梯间发生一起爆炸案,殃及8户人家的室内外设施,所幸无人员伤亡,但爆炸地点位于阿克塞县县长家门口。当年3月15日,家住敦煌市七里镇杜家墩村五组的农民谢克雄、张彦国被专案组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被抓获。次日二人被刑拘。
2008年10月21日,阿克塞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谢克雄有期徒刑15年,判处张彦国有期徒刑8年,同时判令谢克雄、张彦国共同赔偿阿克塞县县长浩升等8名受害人的财产损失35万多元。谢克雄、张彦国以“有罪供述是在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下所作、此案纯属错案”为由提出上诉,浩升等8名受害人也因房屋贬值损失等索赔要求而提出上诉。
2009年1月6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阿克塞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9年5月,阿克塞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了该院的一审判决。因被告人和受害人再次提出上诉,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了阿克塞县法院的再审判决。在这起爆炸案发生后,谢克雄、张彦国声称“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作,期望法院判决时能够公正裁决”,但案件经过两级法院4次审理,二人还是被判刑。
家人申诉六年
再审宣布无罪
6年来,谢克雄、张彦国和家人的申诉从未间断过。2013年11月2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4年5月22日,此案由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谢克雄、张彦国实施爆炸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二人未作案的合理怀疑,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谢克雄、张彦国实施犯罪。据此,法院于10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决定撤销阿克塞县法院2009年的判决和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的裁定,判定谢克雄、张彦国无罪,驳回浩升等受害人的起诉。
10月24日上午,法院在酒泉监狱向谢克雄、张彦国宣读判决书并释放二人。至此,谢克雄、张彦国在蒙冤入狱6年7个月之后重获自由,而当年发生在县长家门口的那起爆炸案也由此成为悬案。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