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新闻敲诈方能保护舆论监督

时间:2015-12-25 15:42来源:人民网 作者:菡萏 点击: 载入中...

  据媒体报道,上海检察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罪名,依法对原21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沈颢等多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沈颢曾是新闻界的名人,他曾经以《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流满面》《瞧,那些新闻的圣徒》等充满新闻理想的文章获得了不少的荣誉和关注。因此,当沈颢以及他麾下的21世纪报系团队“出事”的消息传来的时候,舆论一片惊愕议论,有的认为这是反腐工作不断深入一个具体体现,还有人则揣测是不是沈灏及其麾下媒体敢讲真话得罪了什么人,这是不是对于媒体人的一种打击报复。


  沈颢以及团队是不是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应由事实来回答,就媒体披露的案情来看: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网、理财周报都是21世纪传媒旗下财经类媒体,其利用在财经界的广泛影响力,与公关公司相勾结,指使媒体记者通过各种途径主动挖掘、采编上市公司、IPO公司的负面信息,以发布负面报道为要挟收取“保护费”。 迫使上市公司、IPO公司与其签订广告合作协议,收取少则数十万、多则上百万的“保护费”。名为交易,实为勒索,此外,通过胁迫他人签署广告服务,实际上是利用媒体的舆论压力促成交易,是以威胁方法逼迫对方接受广告服务,这完全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可见,无论是利用负面新闻,还是利用有偿沉默谋取经济利益,都是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与“得罪人”完全不搭界,更与限制新闻自由风马牛不相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触犯法律的媒体人也必须追究,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此前,有一种阴谋论,一旦有媒体人被查处,就会被某些人打上了 “因言获罪”、“因新闻监督受打击报复”的标签,有人甚至认为这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动用法律手段迫害媒体人,限制新闻自由的一种表现。此前多个类似案件的办理结果已证实:以法律为准绳是政法机关办案的唯一标准,有没有罪完全是法律说了算。法律的执行不会受权力干预,同样也不会受舆论的绑架。


  此案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是,随着舆论监督作用的不断加强,对舆论起着导向作用的新闻报道也逐渐成为一种隐性权力,由于种种原因,这种隐性权力很容易成为一种权钱交易的标的,一些不良媒体人利用报道权、监督权牟取利益,通过违法手段进行所谓的“新闻监督”,实际上,是在用商业利益绑架媒体的公信力,这样做只能污损新闻业的社会声誉,降低舆论监督的作用和影响。


  因此,为了营造健康有序的新闻监督环境,有必要扶正祛邪,打击新闻敲诈虚假新闻等不法行为,唯有此举,才能建立起新闻监督的良好秩序,树立新闻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的形象与威望,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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