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五一”前夕,吉林省纪委集中通报多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典型问题,这些问题分别是:
2013年初至2016年7月,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谢文明在兼任省志愿者协会会长期间,违规占用该协会一台超标公务用车。谢文明还因违反其他纪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3月,吉林省展览馆原馆长唐志军自行驾驶单位公车上下班,下班后及节假日期间存在公车私用问题;2009年9月至2016年4月,唐志军利用职务便利,超标使用办公用房,弄虚作假规避组织检查。唐志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09年至2016年,四平市委统战部原副部长刘同明在担任四平市住建局副局长、局长和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期间,利用春节、母亲生日、孙女满月等时机,收受礼金共计48万元,其中,中央八项规定颁布后收受礼金29万元。刘同明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6年7月至11月,通钢集团企业公司原调研员兼企业公司党委委员、副经理王兴武借本人生病住院及母亲去世之机,收受企业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人员礼金4万元。王兴武还因违反其他纪律和法律法规,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长白县委原副书记刘猛借春节之机,收受部分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干部礼金共计4.6万元。刘猛还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6年1月至11月,通榆县残联在当地两家饭店共发生招待费1.9万元,应通榆县残联原理事长李廷军要求,这两家饭店虚开21张图书发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变相核销。李廷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吉林省纪委通报指出,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论职务高低,原则上都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