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中院公布2014年十大案件:学生状告河西学院案名列其中

时间:2015-03-31 09:45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樊丽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3月31日讯 酒后打架被开除学籍,学生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而学校因举证不能而被判处败诉;入院就医期间,服毒自杀身亡,患者家属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患者的自杀行为与医院没有关系,遂判令患者家属败诉……昨日,张掖中院公布2014年张掖市法院审理的十大典型案例,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涉及民生的案件进行梳理,发挥典型案件的辐射效应,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典型案件审理结果的关注。
  
  酒后打架被开除学籍学生状告学校
  
  【案情简介】2013年9月19日晚河西学院学生陈某、尚某、刘某在校外餐馆吃饭时与刘某晨因喝酒问题发生口角纠纷并厮打将陈某头部打伤。陈某又持随身携带水果刀将刘某晨胳膊、腹部左侧捅伤。经公安机关鉴定,刘某晨伤势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月10日被甘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河西学院依据该校《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某、刘某晨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尚某、刘某留校察看处分。处分作出后,刘某晨不服,向甘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甘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故判决撤销河西学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关于对陈某、刘某晨等4名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
  
  【法官点评】涉及高校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行政案件,在张掖市行政诉讼案件的收案尚属首例。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河西学院未按时限向法庭提交作出处分学生决定的相关证据,最终导致败诉,法院并未对处理决定合法性进行实质性的审理。本案对于法院行政案件收案范围扩大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承担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入院期间自杀身亡家属状告医院败诉
  
  【案情简介】2013年5月1日,原告裴某之妻宋某因眩晕综合症、腔隙性脑梗塞和腰椎间盘突出症等病症入住高台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宋某在医院家属楼下服毒自杀身亡。事发后家属裴某等人认为医院疏于管理,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裁判】高台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裴某之妻因病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的责任在于为患者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原告之妻作为接受治疗的患者,也应当遵守医院的管理制度、配合治疗,但其在住院期间擅自离开医疗场所并以自杀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其死亡的后果与被告的诊疗、护理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判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近年来医疗合同纠纷频发,也导致“医闹”事件屡禁不止,如果该纠纷不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很可能引发“蝴蝶效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高台县法院多次耐心的引导原告,最终在法理与情理兼顾同时,化解矛盾,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本案中医院虽未承担责任,但需要对医院进行提示的是医院作为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的机构,除了按医疗规程对病患人员进行管理外,也应当注重加强对他们心理方面的关怀和疏导,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行业不当竞争法院判决商户赔偿5万元
  
  【案情简介】原、被告均在甘州区南大街开办了不同名号的金银珠宝行,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2009年起原告张某办的金银珠宝店与中国黄金公司下属的上海黄金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从事“中国黄金”产品销售。2013年5月,被告陈某同西安天世源实业发展公司签订《中国黄金专卖店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从事“中国黄金”产品销售。原告张某为扩大本店知名度和商品信誉,多年来采取在电视播放广告、公共场所电子屏播放广告、制作定点广告牌、定做印有“中国黄金·银海金行”字样的礼品盒及召开答谢新老客户交流会等方式提高金店知名度和商品信誉。陈某在经营过程中,于2014年元旦在其开办的金店门前以充气式气柱彩门悬挂“中国黄金唯一授权专卖店”的横幅,在门头电子屏上滚动显示“中国黄金张掖地区专卖指定销售点·中企品牌·值得信赖”等内容对外进行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张掖中院一审认定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正当经营的权益,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50000元。
  
  【法官点评】本案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与理由,立足于争议焦点,辨法析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有二:一是误导消费者。二是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他人的商品,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原、被告均从事黄金珠宝经营多年,在张掖市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案的依法裁判能够促使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也能够促使经营者遵守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张掖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1、杨作峰家庭暴力致妻死亡案
  
  2、薛虎、吴淑琴伪造九本假房产证诈骗案
  
  3、常云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4、裴某等人与高台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5、邢某与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6、张掖市民生典当公司与张掖市张芋种业公司、孟某、张某及第三人张掖市厚丰农业开发公司、黄某典当纠纷案
  
  7、曹某与赵某、甘州区金达出租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8、张某与陈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刘某晨与河西学院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纠纷案
  
  10、郑某等35人与张掖市旭景恒丰建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执行案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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