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台个体户本月起可办理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8-13 08:4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梁峡林 点击: 载入中...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台暂行规定——


  我省个体户本月起可办理住房公积金


  大西北网8月13日讯 为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住房问题,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日前制订了《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提出: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均可自愿就近选择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据悉,该办法自本月起实施。


  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上,《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可在10%-24%自行选择申报,省中心将根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核定。


  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所以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的公积金缴存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缴存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一次性将一个月或若干个月的应缴存额存入相应的银行卡中,再由省中心受托银行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规定》中对缴存者不及时履行自愿原则的行为也有相应要求:凡脱缴三个月以上的,将不再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脱缴半年以上,经省中心催缴后三十日内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省中心可以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做封存管理。


  《规定》明确,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后,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期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冲还贷款。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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