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打虚假广告销售钻石被罚商家不服起诉 法院终审判决:败诉

时间:2015-11-06 08:2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许沛洁 点击: 载入中...

大打虚假广告销售钻石被罚商家不服起诉
资料图片


  大打虚假广告销售钻石被罚商家不服起诉


  法院终审判决:败诉,该罚!


  大西北网11月6日讯  商场门口的大型气球拱门户外广告上,清晰标示“钻石直销惠”吸引着顾客,媒体广告上更是有整版广告为钻石销售助威……然而当工商局人员现场调查后发现,该处销售的钻石饰品既没有合格证,也没有标明生产厂家的厂名,抽样送检的6件钻石饰品更是不合格!随后,工商局对销售负责人刘某作出罚款960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昨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工商局行政处罚得当,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大幅广告吸引眼球钻石销售真的那么火?


  2014年4月12日,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城关区某商场一处销售钻石饰品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刘某当场提交了深圳市金玺郎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玺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区工商局给刘某送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刘某携带身份证、来人委托书、产品进调货凭证、厂家授权书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


  经询问,区工商局人员发现,刘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此从事销售钻石饰品的经营活动;并且未在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在商场门口有标题为“钻石直销惠”的气球拱门户外广告。另外,当事人分别于2014年4月8日、9日、11日分3次在报纸上整版发布此次钻石饰品经营活动的宣传广告,广告内容标题为:“省钱70%买钻明天开抢”;标题上方醒目位置标注有“活动电话被打爆上千人咨询表示想提前预定”、标题下方有“甘肃省珠宝玉石权威质检机构鉴定专家现场为市民免费鉴定”的宣传内容。


  除此之外,该广告宣传版面有“30分钻戒省钱10000多元”、“50分钻戒省钱近20000元”、“克拉大钻省一辆车钱”。在“热线打爆”专栏中描述“上千人预订就等周六来抢”、“笔者从‘钻石直销惠’组委会获悉,活动公布以来,已接到2000多个市民打来的热线电话,大部分都是想提前预订的。截至发稿时,30分、50分钻戒已有千人预订,部分款式可能提前断货。活动组委会杜主任认为,市民反响如此强烈,与这次活动优惠力度有很大直接关系”……以上广告内容描述得有模有样,但事实上均系刘某自行杜撰,“钻石直销惠组委会”、“笔者”只是广告发布者虚构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现场经营场所内鉴定专家的相关资质与工作单位证明,当事人均未提供。


  区工商局经调查取证,该广告单次整版费用为3000元。钻石饰品的标签上为英文,无中文、无生产厂家及地址。截至区工商局检查时,刘某共售出8件钻石饰品,经营额共计38000元,获利3040元。


  钻石无生产厂家送检结果不合格


  2014年4月12日检查的当天,区工商局下发《行政措施通知书》,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的共计55件钻石饰品予以扣留,并告知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限期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收到该通知后,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后刘某给区工商局缴纳10万元现金。鉴于该批钻石饰品的保管难度大、货值金额高,且该批钻石饰品的生产厂家为“深圳市金玺郎珠宝有限公司”等因素,同年4月15日,刘某、区工商局均在场,随机抽样取证封存了6件样品后,将剩余49件钻石饰品予以解除强制措施并由刘某领回。


  4月17日,区工商局将抽样取证的6件钻石饰品送至甘肃省金银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4月22日出具了上述6件钻石饰品的检测报告,6份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中“标识判定”一项内容均为:“经送样检验,该产品标识不符合《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及GB118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标准要求。”产品质量综合判定均为:不合格。6件钻石饰品的货值金额(标签价)共计49983元。


  区工商局拿到检测报告后,于5月7日告知了刘某检测报告的结果。刘某看了检测报告后不要求复检。


  处罚销售负责人共计96040元


  12月2日,区工商局指定听证主持人,给刘某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定于12月9日14时举行听证,12月9日如期召开听证会。2014年12月16日,区工商局作出兰城工商处字(2014)第1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刘某的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几项:一、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三、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四、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虚假宣传用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区工商局依据相关处罚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刘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40元;3、没收当事人未及销售的不合格钻石饰品共计6件,对刘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罚款70000元;4、对刘某未经登记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5、对刘某在广告宣传内容中使用虚假宣传用语的行为罚款10000元;五项合计96040元,上缴国库。


  不服行政处罚两度提起诉讼被驳回


  当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刘某不服,向七里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是区工商局的职权范围。本案中,区工商局审理案件时明确书面告知刘某提交厂家授权书,但是,截至区工商局结该案,刘某也未向该局提交金玺郎公司的委托书、金玺郎公司的员工证明、场地租赁合同等,以期能够证明刘某的销售行为,为企业行为非个人行为。在无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区工商局认定本案的销售行为为刘某个人行为并无不当。故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任何个人或组织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取得合法经营地位的凭证。刘某销售钻石饰品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提交金玺郎公司的委托书,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属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市场准入制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兰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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