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时间:2016-03-30 07:05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张小燕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为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生的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兰州市中小学生伤害预防和处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


  该条例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有过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或者多方均有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有过错的各方当事人分别根据过错的轻重和性质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确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经学校同意赠送给学生的)学具、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等等。


  同时明确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等。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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