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

时间:2016-05-07 10:45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梁侠林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试行)》,该《意见(试行)》有效期2年,其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家长、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
  
  《意见(试行)》明确,民办教育的发展目标是加强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不断健全和完善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和法规,通过政府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探索民办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的体制和培养模式,发挥其在促进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化、多样化发展中的作用。积极发展民办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办学层次和水平。保持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规模稳定,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办学质量。
  
  政策
  
  落实税费优惠等九大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要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资金,从甘肃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中安排。
  
  1.建立基金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和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并成立相应的基金会。基金会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接受和管理捐赠资金,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鼓励民办学校利用受赠资金和办学结余建立基金会,专项用于学校创新发展,建立风险防范资金。鼓励社会捐赠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2.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领域。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积极鼓励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和科研成果。鼓励民办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低办学成本,提高教育质量。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3.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评估后于批准之日起1年内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落实税费政策。民办幼儿园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价。对符合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条件的,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民办学校自有的用于教学、科研的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承受的房屋和土地免征契税。
  
  5.支持合理用地。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捐资举办者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营利性)学校应当在公益事业用地计划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不得改变教育用地性质;民办学校停办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原批准用地的政府依法收回。
  
  6.落实办学自主权。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学校要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实施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课程规定标准的,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7.落实招生自主权。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支持民办学校参与招生制度改革,年度增量招生计划向办学条件优良、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倾斜。开展以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8.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职称评定、骨干教师选拔培养、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计划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
  
  9.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政府资助、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
  
  管理
  
  从规范收退费等8个方面进行监管
  
  明确审批管理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其他部门不得审批任何形式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学校、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教育机构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发给登记证书。
  
  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依法规范办学。民办学校的设置,要符合区域内学校布局规划的要求,执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保证有序退出。凡是政府划拨以及企业赞助投资、社会捐资形成的资产,均要上交并纳入社会公共资产进行管理。
  
  依法规范收、退费政策。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办学。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家长、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依法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工作范畴,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的督导检查。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维稳制度,建立安全保卫机构和规章制度,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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