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3)

时间:2013-01-26 10:21来源:《哈耶克社会理论》 作者:邓正来 点击: 载入中...


  在此之后,我将依据自己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研究而把哈耶克批判"社会正义"的主要观点概括为下述两个核心命题:一是"人们不可能在拥有自由市场秩序的同时又以一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方法去分配财富";二是"社会正义在自由市场秩序中的实施只会摧毁这种秩序及其赖以为凭的正当行为规则系统".


  因此,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中,我将围绕着哈耶克的"命题一"讨论他有关"社会正义"在自由市场秩序中毫无意义的基本观点及其理据,亦即我所称之为的哈耶克对自由市场秩序所引发的事态或报酬结果所主张的"去道德化"论辩。在本文的第三部分,我将围绕着哈耶克的"命题二"讨论他有关"社会正义"必定摧毁自由市场秩序的主要观点,并且侧重探讨他从个人责任感、平等、个人自由、价格功能和特权等五个方面给出的理据。


  在本文的第四部分中,我将首先对哈耶克据以批判"社会正义"的知识论理据做一番简要的讨论,尔后根据哈耶克的理论对来自社会正义与自由主义两个路向反驳其为自由市场秩序"去道德化"论辩的观点作出回应。当然,我还将在本文第五部分的结语中对前述四个部分的讨论作出总结,并且对哈耶克在批判法律实证主义和"社会正义"观念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否定性正义"观进行阐释。


  一、社会正义的基本诉求


  众所周知,在19世纪中叶的时候,亦即在人们开始普遍关注由强调个人行为的交换正义所支配的自由市场秩序在机会或力量或财富等方面所产生的各种不平等现象的时候,一些论者提出了各种社会主张和批判。毋庸否认,他们提出这些"社会"主张和批判的目的,最初乃是为了求诸于统治阶级的良心,进而使其认识到自己对社会中没有得到充分关注或被忽视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所负有的责任。


  一方面,这些"社会"主张和批判经由当时盛行的社会主义运动而与实体性"社会"勾连在一起──更为重要的是,当时绝大多数进步和善良之人都因为关注这些问题而使得"社会的"这个术语一步一步地取代了诸如"伦理的"(ethical)甚或"善的"(good)这样的术语。另一方面,这些主张和批判又通过承继此前同样关注目的状态或结果的分配正义而获取了"正义"的内涵,进而产生了一种与交换正义截然不同的新的正义观念,亦即此后人所皆知且为人们普遍使用的"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观念(social or distributive justice)。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始,由于西方诸多信奉进步的社会思想家经由诉诸西方自由民主国家一般框架内部的社会正义去证明某些极端的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正当性,又由于这些论者主要欲图根除的是市场机制在机会或力量或财富等方面所产生的诸多不平等现象,所以"社会正义"与适当分配财富和收入的问题直接联系在了一起。〔22〕


  我们必须承认,对"社会正义"的这种诉求在20世纪中叶不仅成了一种占据支配地位的道德价值和政治价值,而且还成了政治讨论中一种得到最为广泛使用的论辩,套用哈耶克的话来说,"要求政府为了特定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绝大多数主张,都是以社会正义的名义提出的,而且如果论者有办法把某个这样的主张弄得好像是'社会正义'所要求采取的一种措施,那么反对这种主张的意见即刻就会变得软弱无力、不堪一击。"〔23〕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努力的始作俑者乃是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因为正是他把"社会正义"与"分配正义"这两个观念明确等而视之的论述才使得"社会正义"这一观念普遍流行开来了。在《功利主义》一书中,穆勒在界分正义所具有的五种含义时对其中的一种含义做了这样的描述:"社会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应当平等地获得这种平等待遇的人,也就是说,社会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应当绝对平等地获得这种平等待遇的人。


  这就是社会的和分配的正义所具有的最高的抽象标准;应当使所有的社会制度以及所有有道德的公民的努力在最大程度上聚合在一起,以达致这一标准;"或者说:"每个人都应当得到他所应当获得的东西(而不论是善果还是恶果),被人们普遍认为是正义的;然而,每个人应当得到他所不应得的善果,或者被迫承受他所不应蒙遭的恶果,则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不正义的。这也许是一般人的心智所能设想出的正义理念最为清晰且最为有力的形式。由于它关涉到'应得者'(desert)这个理念,所以它也就产生了究竟是什么构成了'应得者'的问题。"〔24〕


  显而易见,穆勒的上述陈述不仅把"社会正义"与"分配正义"等而视之,而且还把"社会的和分配的正义"与社会按照个人的"应得者"而给予他们的"待遇"勾连在了一起。更为重要的是,他的这些陈述还极其明确地凸显出了"社会正义"与交换正义之间的区别。首先,一如我们所知,自由市场秩序始终只能够实现交换正义,亦即一种根据个人提供的服务所具有的实际价值而给予回报的正义;当然,这种实际价值乃是对于那些接受了他所提供的服务的人而言的,而且也是通过他们愿意支付的价格表现出来的。


  因此,交换正义认为,这种价值既与道德品行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与个人的或主观的情势以及个人的需要或善意不存在任何必然的关联。但是,社会正义的主张者却认为,根据服务的价值进行酬报的结果有可能是极不正义的,因为这种酬报方式的结果很难与其所认为的某一行为所具有的主观品行相符合,也很难与其所认为的某一个人的应得者或需要相符合〔25〕。


  其次,众所周知,支配自由市场秩序的"正当行为规则"乃是在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作为个人行动的一种惯例而演化发展起来的,而且作为一种必须与政府机器严格区别的自由市场社会也是不可能为了某个具体且特定的目的而采取行动的。但是论者们所提出的"社会正义"诉求却不是向个人而是向主观建构起来的实体性社会提出的,更有甚者,"社会正义"所依凭的诸如"应得者"、"需要"或"更平等"这样的标准也不是社会过程内生的产物,而是一种从外部强加在社会之上的观念。〔26〕


  的确,"社会正义"的倡导者在阐明"社会正义"据以允许某些纠正市场之结果的分配政策之标准的过程中提出了不尽相同的模式,而且在强调应得者、需要或更加平等这些评价标准的过程中也各有偏重、甚至还常常彼此冲突。〔27〕但是不容我们忽视的是,他们在下述两个方面却是相当一致的:一是他们都信奉一种极端的唯理主义建构论的正义观念,因为他们认为,社会进程在很大程度上讲是受人类发现的法则支配的,因而刻意重构社会是有意义的;二是他们都要求代表社会的特定个人或权力机构强行设定某种可欲的分配模式,亦即那种区别于由一般性法律框架中自由交易过程所产生的分配模式,因为他们认为,人们有可能在权力机构中发现足以用来重构社会的权力。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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