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生宝、杨荣波
被告:李金桂
民国庭审现场上演“偷豆罗生门” 机敏法官巧妙设问
案情:外乡人陆生宝、杨荣波租种了11亩地,主要种植西瓜和黄豆。黄豆快要成熟时,却有将近7亩失窃。某夜,陆生宝捉住了来偷豆的李金桂。陆、杨二人认为,这下人赃俱获,自己的损失应该能够得到赔偿,岂料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民国三十年(1941年)11月,江苏吴县地方法院接到了陆生宝和杨荣波递来的诉状。52岁的陆生宝和同龄人杨荣波在吴县某村合租了11亩地,主要种植西瓜和黄豆。上个月,就在地里的黄豆快要成熟时,他们伤心地发现被人偷走大半。偷豆贼是谁呢?他们两人白天黑夜轮流值守,终于抓到了嫌犯--同村的李金桂。由于李金桂不肯赔偿他俩的损失,两人一纸诉状将李金桂告上法庭。
偷豆版“罗生门”
陆生宝、杨荣波供述:
“李大脑袋”的儿子是贼,保长偏袒他
52岁的陆生宝是常熟人,和他同龄的杨荣波是江阴人。民国三十年(1941年)3月,他们一起来到吴县某村,以总共265元的价格租下了当地人郑梅生的11亩地。两人仔细盘算一番后,决定种西瓜和黄豆。说干就干,买种子、播种、买肥料,施肥……很快,七百多元钱又花掉了。
这年10月底,眼看收获的季节就要到了。就在两人喜滋滋盘算盈利时,却突然发现田里的黄豆被偷了。眼前的情形让他们不忍目睹:大约有4亩地,里面的豆荚被连根拔去;还有两亩多地,里面的豆荚全部被摘光。陆生宝和杨荣波欲哭无泪。两人决定不分昼夜轮流在田里值守,一定要把偷豆贼逮住。
古历九月二十六(11月14日)这天夜里,月牙儿小得几乎看不见,地里的光线很差。当天值班的陆生宝,格外提高了警惕。后半夜,陆生宝听到地里有动静,他循着声音走去,果然看到一个黑影子拖着一大捆豆荚。愤怒的陆生宝上前和黑影扭打起来,并强行将此人拖到当地保长李金泉那里。
不过,让陆生宝和杨荣波气愤的是,保长李金泉显而易见偏袒嫌犯,他转手把事情委托给田主郑梅生调解。古历九月二十七日,郑梅生出面调解了此事,结果怎样呢?据陆生宝和杨荣波后来在法庭上说,经郑梅生调解后,嫌犯当时只肯赔偿30元。杨、陆二人自然不愿意,于是事情又闹到了警所。虽然,杨、陆二人先后五次去了警所,找了乡长,也找了区长,但最终也没讨到公道。
杨、陆二人随后一纸诉状将嫌犯告到了法庭。在诉状中,他们明确指出嫌犯名叫李金桂,是“李大脑袋”的儿子,与保长李金泉是同族。
李金桂供述:
我根本就没偷,他们和保长串通好敲我竹杠
李金桂今年26岁,和田主郑梅生是同村老乡。李金桂的父亲在村里算得上是个名人,他长个大脑袋,人送绰号“李大脑袋”.按照陆生宝的说法,他于11月14日夜间将来偷黄豆的李金桂人赃俱获,随后扭送到了保长李金泉处。但对于这个说法,李金桂坚决否认。案件一审过程中,他被带上法庭后,和法官有这么几句简短的对话。
法官问:陆生宝、杨荣波你认识吗?嫌犯答:认识的。
法官问:他们田里的黄豆你在哪天去偷的呢?嫌犯答:我没有偷他们田里的黄豆。
法官问:你不是在未到警察所前肯赔他们三十元的吗?嫌犯答:我没有偷,怎样会肯赔偿他们三十元?
……
法官开门见山就问李金桂是哪天去偷黄豆的。这对嫌犯的心理素质是个挑战,如果他确实是罪犯,可能就会按照法官的思路去回忆是哪天作案的,于是就会露馅。但李金桂并没有按照法官的思路去回忆,他很镇静说自己没偷过黄豆。接下来,法官又抛出“诱饵”,问“你不是在未到警察所前肯赔他们三十元的吗?”只要李金桂承认,他就和这件盗窃案脱不了干系。但李金桂再次坚决予以否认。
法官随后继续追问李金桂,既然没偷,为什么要来应诉。李金桂供出了一个令人吃惊的答案:保长李金泉和陆生宝、杨荣波串通好了,想敲他竹杠三十元。见敲不到竹杠,就将他告到法院了。
证人高乡长和郑梅生:
一个一问三不知,一个连说搞不清
案件一审过程中,原告陆生宝、杨荣波提供了几位证人,其中有为他们调解纠纷的当地高乡长,还有田主郑梅生。
不过让杨、陆两人失望的是,在法庭上,高乡长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杨、陆两人租了郑梅生的田,至于田里的豆被偷,他更是不知道。
法庭还传唤了郑梅生,他的表现也让杨、陆两人极度失望。按郑梅生的说法,他虽然手上有不少田,但都用来出租,他平时住在镇上,极少来乡下。黄豆被偷的事情,他是事后听陆生宝说的,但陆生宝说的时候,距离事发已经过去有些时候。至于陆生宝扭送李金桂去找保长的事情,他也不清楚,而且李保长从来没跟他提过这件事。他还说,他确实调解过杨、陆两人和李金桂之间的矛盾,但他只是说李金桂如果偷了,就应该贴补一点。至于李金桂究竟有没有偷,他也不清楚。
至于那个保长李金泉,则更是不理法庭的传唤,拒绝出庭作证。
判决结果
原告陆生宝和杨荣波提出,两人租种的田被偷掉了大约7亩。他们要求李金桂按照7亩出产7石黄豆的量来赔偿。如果对方不能赔偿黄豆,也可以按照每石130元国币的价格来赔偿,7亩地应该赔偿910元国币。但由于他们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李金桂的偷盗行为,因而刑事诉讼部分判决“李金桂无罪”,民事诉讼部分自然就被驳回。杨、陆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结果依然败诉
点评
本案是一起相当普通的窃盗案,不过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涉及到诉讼过程中对“事实”的判别与认定问题,反映了民国刑事诉讼理念和实践的进步。
对于原告杨、陆二人来说,眼见收获在即,黄豆却被人偷走,急火攻心可以理解。夜里蹲守看见被告出现,于是将其扭获到保长家评理也属正常。到这一步,都属于当事人“眼见为实”的状况。原告依据其所见事实提出诉讼,原以为法院可以主持公道,没想到事与愿违。原告不服上诉,结果仍然无法获得他们所期待的公道裁判。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呢?原来,在诉讼活动中,存在几种事实:第一种是当事人所见(所闻)的事实,一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还有一种是法庭能够认可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往往坚持“眼见为实”的原则,会将所见的事实看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实际上,二者有时候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导致所见的现象未必一定是客观的事实,也即所谓现实中的“眼见未必为实”.在诉讼活动中,法律事实是确定裁判的关键,只有通过法律规则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契合,裁判才能形成,法律事实简单说就是法庭认可的客观事实。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能证明其所指称的事实就是客观事实的话,法官就很难将当事人所指称的事实作为法律事实予以采信。于是,就可能出现这样的矛盾:即便是一个人确实有犯罪行为,但是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仍然不能认定其有罪,罪犯依然可以逍遥法外。
(责任编辑: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