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是与非在这两年可谓是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了。尤其是浙江的吴英案和湖南的曾成杰案,更是引起了是否要放开民间融资的争论,一些人甚至提出,刑法中规定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些所谓的非法集资犯罪是恶法,应该废除,根本就不该有“非法集资”这一说。他们的观点其实细究起来也不难理解:把非法的合法化了,不就没有非法这一说了么。一些犯罪分子直到在被执行死刑之前,仍然会信誓旦旦的说:“资金是在集资人自愿的前提下集资来的,如果让我继续经营下去,肯定能把钱都赚回来。”
其实,这样的观点是混淆了合法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概念。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发生的借贷行为,也是为了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解决资金短缺的合法民事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则是破坏金融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犯罪行为,这两种行为性质截然不同,是决不能混为一谈的,否则,这个世界上岂不是没有骗子了?
如果我们深入分析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非法集资大案,就会发现,非法集资案件并非不能预防,至少在一些非法集资大案中,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并采取措施,是可以避免出现燎原态势的。
例如,从今年闹的沸沸扬扬的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案来看,曾成杰作为一个欠了巨额债务的假释犯,本来是没有资格从银行贷到款的,但因为一些银行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审核,使得曾成杰轻易的贷到了4000万元的巨款;为了能够拿到三馆项目,曾成杰仅靠区区20万元的贿赂和几句不切实际的许诺,就使得当时的湘西州州长杜崇烟的弟弟杜崇旺答应为自己奔走;在湘西州政府要求“三馆项目”成立新的房产联合开发公司共同开发后,曾成杰为了达到自己独占项目的目的,通过分别向其他两家公司支付巨额款项的方式,让另两家公司退出三馆项目开发,从而获取了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可以说,在上述三个阶段,无论是银行还是政府机关,抑或是湘西州州长杜崇烟本人,只要能把好自己的那一关,都不会让曾成杰取得三馆项目这个非法集资的平台。风起于青萍之末,如果在事态还处于萌芽的状态就能采取果断措施,怎么会出现曾成杰利用三馆项目大肆非法集资数十亿元,并使得其中的绝大多数打了水漂的情况出现,更不会出现数万群众上街围堵火车站、政府,打砸抢烧的暴力性群体事件。
原文标题:新华网评:打击非法集资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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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